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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认证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电函[2004]14号通知要求,从2004年3月1日起电缆、光缆、配线架、电源等共29类产品全部转为第三方产品认证,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信息产业部不再受理上述产品的进网申请。同时*泰尔认证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其出具的电信设备产品认证*可替代上述产品原来的进网许可证,供各运营商在设备招标选型时作为参考的资质证明。信息产业部将对上述纳入第三方产品认证的电信设备实行行业监管,不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及开展监督检查。 泰尔认证中心根据信息产业部及地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授权,承担上述29类产品的第三方自愿性产品认证,批准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为此泰尔认证中心**了电缆、光缆设备认证实施规则(TLC-DR01)、配线设备认证实施规则(TLC-DR02)、通信电源设备认证实施规则(TLC-DR03)、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TLC-DR04),在上述认证实施规则同时提出了《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该要求是基于GB/T19001-2008标准对自愿性产品认证申请组织的质量体系提出的15项补充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申请电缆、光缆、配线架、电源等29类电信设备泰尔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在初次申请认证时及保持产品认证*有效期间**接受泰尔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体系审核。这就要求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既满足GB/T19001-2008标准要求(具备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覆盖的范围包括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同时还**满足泰尔认证中心《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所规定的15项质量体系附加要求。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以及产品检测的要求)将不能获得产品认证*或保持已获得的*的有效性。